聚力“五个基本”与时俱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
——四论深入学习贯彻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
兴业必先固本,履职重在守责。“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作出重要部署。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所有这些,都对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更重责任。日前召开的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深刻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要牵引,事关检察监督长远发展。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基本定位、基本要求、基本职能、基本方式、基本保障,与时俱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更好发挥检察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有力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基本定位决定主责主业。党和国家设立检察机关,宪法法律明确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旨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性质定位作出了明确界定。各级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基本定位,强化主责主业意识,始终坚持从有利于强化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出发去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持之以恒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做优做强。
基本要求是事业发展的内在支撑。强化检察监督,必须准确把握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的基本要求。坚持敢于监督,重在强化监督意识,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树立监督权威;坚持善于监督,重在提升监督能力,引导检察人员做实“三个善于”,强化深层次监督,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坚持勇于自我监督,重在增强监督公信,加强对检察履职办案质效的反向审视,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前提和基础是坚持依法监督。要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检察权既不让渡也不扩张,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法律框架下运行。
基本职能强弱事关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强化检察监督,重点在于加强法律监督基本职能,全面落实法律赋权,依法履行好各项检察职权。要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切实把法律监督贯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过程,高质效办好捕诉案件。全面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等诉讼活动监督,不断强化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监督。强化刑事执行活动全面监督和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执行、司法公正有效实现。强化检察公益诉讼,持续提升精准性、规范性,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检察侦查,深化开展直接侦查、机动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提高整体监督效能。
基本方式的完善和优化是强化检察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任务。要着力构建完善从监督程序到监督结果的全方位履职方式,切实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效能。注重在监督程序中增强亲历性,坚持从案卷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加强调查核实,规范案件审查,强化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形成监督闭环,增强监督合力;注重在监督结果上增强实效性,严格依法用好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法定监督方式,更好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基本保障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制度机制支撑。要在强化基本保障上下功夫,积极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要构建法律制度体系,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支撑。要构建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各个业务条线、主要业务门类办案质效标准,抓好贯彻落实。要构建操作规范体系,形成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引、工作规范。要构建科学管理体系,持续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要构建责任落实体系,形成“定责、履责、督责、问责”完整闭环,推动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实落细。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既是宪法定位,也是法律赋权,更是政治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紧紧围绕“五个基本”聚力聚智,与时俱进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以更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