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法律监督从诉讼的传统领域转向社会治理的新兴领域,针对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等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和防范。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确保其法律监督的刚性。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司法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的一种法律建议。检察建议权是检察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制定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将检察建议分为五类,其中包括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依此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但目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机制运行中仍存在堵点,影响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效用发挥。为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信力,需要梳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探索形成可行性方案,确保检察建议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法律属性及功能定位的认识有待深化。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所以,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法定手段和方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建议中的一种重要类型。目前,从理论到实践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定位尚有待深化,由此影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监督质效,也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为克服此类问题,《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况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但这一规定具有相当的外部救济色彩。可见,深化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法律属性及功能定位认识,赋予其刚性效力,可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社会治理功能。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及实效转化尚存泛形式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检察院。由于该条仅规定有关单位的配合义务以及处理情况的回复义务,并未规定必须采取检察建议的义务以及责任后果,导致实践中检察建议落实及实效转化尚存泛形式化。除缺失法律责任及责任后果规定外,还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有关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的整改落实情况,未能受到持续性地、动态性地有效监督。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形式及实体有待深化明确性和统一性。虽然《工作规定》明确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但还缺乏对具体内容的明确规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程序上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特别是相关具体流程规定不完备。例如,某检察机关在制发药品回收检察建议时,发现现有法律法规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即使能够确定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但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回收程序及执行主体。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运行堵点的破题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运行堵点的破题要通过多个着力点的提升,实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功能发挥,确保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实效。
进一步明确法律属性,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因受限于法律依据的缺乏,导致其法律属性存在争议。随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拓展,检察建议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与其他检察监督方式一起,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法律监督从诉讼的传统领域转向社会治理的新兴领域,针对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等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和防范。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确保其法律监督的刚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检察职权的内涵,主要规定了诉讼监督的有关内容。鉴于此,建议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立法暂时未能作出回应的情况下,利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兜底性条款,通过解释等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和功能定位。除此之外,还要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法律监督在社会治理中的权力范围和边界。检察建议权的行使必须立足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才能避免权力滥用。法律属性的深化确立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设立完备的监督机制,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依法展开和依法监督。
细化制发要求,统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工作流程。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应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首先,明确其制发的框架。包括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必须基于特定的事实向特定的对象提出,其制发必须具有必要性。检察建议应符合书面规范要求,以检察院的名义制作法律文书,要写明提出检察建议的根据和理由,以及建议的具体内容。同时,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其次,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检察建议在发出前,要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核准,以避免检察建议权的随意行使,保证其严肃性。检察建议权要由检察院依法独立统一行使,检察建议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
丰富监督内涵,探索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多维工作方式。为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更好地从“办理”向“办复”转变,检察机关可以召开情况说明会、听取意见座谈会,了解相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帮助优化落实举措。同时,针对反映与其他部门沟通不畅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对接,推动有效处置模式。同时,检察机关可以就具体事项开展调查工作,寻求“外脑”支持。可以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单位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共同商讨问题解决方法。对于涉及面较广、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技术性问题,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论证和考察,也可以借助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的专业报告。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要积极促进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转变,推动“一案一事一整改”向“一类问题治理”拓展,促进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可以联合相关部门,走进企业一线,针对相关问题展开全面治理,形成指导意见,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时效性,挖掘从点到面的类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适用模式。除此之外,要重视监督机制的构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回访。被建议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进行归口管理和统计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跟踪了解、督促落实等工作。同时,检察院还应根据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部门做好分类统计工作,定期对发送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更好地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功能。
(作者分别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