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文字实录)
时间:2023-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

10月22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主持专题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鸿忠: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现在召开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联组会议。

21日上午,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下午分组审议了这三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一府两院”的工作,认为报告客观全面、查找问题准确、提出建议可行,普遍表示赞同。今天上午,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听取和审议这三个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赵乐际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形式。今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展了本届的第一次专题询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并作出重要讲话。在今天的联组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围绕同一主题,对“一府两院”三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一府两院”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同志分别代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到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最高法、最高检的负责同志还有:司法部部长贺荣同志、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同志、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同志、公安部副部长徐大彤同志、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同志、国务院副秘书长孙广宇同志。

按照法定程序,会前有5位常委会委员报名发言询问,他们是吴杰明、高友东、吕忠梅、张轩、鲜铁可委员。今天的会议先请这5位委员发言询问,在他们发言询问结束后,其他参会人员要求发言询问的,可以举手申请。

吕忠梅委员提问

吕忠梅委员: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当中,进行了很多从无到有的探索,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应该说充分地彰显了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以及我国诉讼制度的优势,成绩值得肯定。但是我们在调研过程当中也发现,这里还存在一些问题。比方说,我们的“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多检融合、一体履职还不太顺畅,生态环境检察队伍的能力和素质还不太适应新的要求。在面对全面建设美丽中国的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下,请问,人民检察院现在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和困难是什么?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打算如何综合发挥“四大检察”的职能优势,来进一步地做好法律监督工作。谢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回答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应勇:谢谢主持人,感谢忠梅委员的提问。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司法机关,在促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建设美丽中国中责任重大。也正如刚才忠梅委员提问的,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刚才忠梅委员讲到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当前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而言,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和困难;另一个方面是如何更好发挥“四大检察”的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我一并作一个回答。

对于当前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昨天我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汇报中讲了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对此的调研报告也作了详尽的分析。概括起来说,从检察工作自身来看,在工作理念、能力、力量和机制等方面存在不适应、跟不上的问题。比如理念,我们现在一些检察人员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的不足。在正确处理和把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上,不同程度存在着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未能更好地通过履职办案去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等等。从能力上来看,由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经济的、生态的、社会的等等,需要运用广泛的法律和法规来予以调整,所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涉及面又很广,检察人员在能力素质方面确实也存在着不适应和跟不上的问题。从力量来说,我们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大都发生在基层,办案主体也在基层检察院,但检察机关力量薄弱的也在基层。我到检察机关工作以后,我发现目前全国3000多个基层检察院,政法编制在50名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占到了62%,其中编制人数在3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占到全部检察院的22.9%。就那么多人,有那么多的事,相对而言投入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领域的人就更少了。其次,我们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的工作机制上也存在着不适应,这个问题在下面我一并来回答。

从检察机关履职相关联的问题来看,现在主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还不够顺畅。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工作当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够顺畅,司法机关在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以后,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行政执法机关的反向衔接也不够顺畅。另外,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数据共享方面也存在一些困难,执法和司法的标准、法律适用的规范也不尽统一。在生态环境损害和资源保护当中,长期不同程度存在着鉴定难、鉴定贵、鉴定时间长等问题,也一定程度制约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另外,法律法规制度的供给也有不足,特别是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目前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下,已经有22部单行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但大多也都是原则性的条款。在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将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会同有关方面着力推动解决。

关于“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问题,我觉得忠梅委员这个问题提得特别准。检察机关在职能有所调整以后,确立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这四个方面的主要职责职能。从现在来看,刑事检察相对较强,公益诉讼检察发展很快。我们现在一年办理近20万件案件,昨天我报告的两个视频也都是公益诉讼案件。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尤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相对薄弱。全国人大连续四年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当中都要求推动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刚才忠梅委员提得问题很准,民事、行政检察确实比较薄弱,办案规模、办案数量少,甚至是太少。我昨天在报告里讲,近五年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只有几十件。怎么来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加强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我讲三个关键词。

第一,依法一体履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要发挥这样一个体制优势和组织优势来强化检察履职,在纵向上形成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的格局,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加强监督。横向上,每一个检察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充分协作配合,一体履职,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依法综合履职。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往往呈现出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公益损害交叉的特征,一些跨流域、跨区域的环境污染案件更是如此。刚才张军院长也讲了,法院也面临类似这样的情况。怎么对生态环境形成综合保护、有效保护?在一体履职的同时,还要加强综合履职。昨天向委员们汇报的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实际上就是跨流域的案件,流域跨四省,实行一体履职。第二个案件,矿山污染治理的案件,涉及到刑事追诉、行政督促、公益诉讼保护这样一个综合履职的问题。所以,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这样一个一体履职和综合履职的协同协调。另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实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综合履职,统筹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形成执法司法的合力,提升环境执法司法综合保护的水平。环境资源保护不是一家的事,不是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大家的事,大家的事大家一起干、综合干,用综合履职的办法推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第三,依法能动履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治已病、抓末端”,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环境资源破坏容易治理难,修复更难。要努力推动治理模式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型。检察机关的办案不能就案办案、就事论事、机械司法,而是要更好地立足检察履职,通过个案办理、类案整治来发现个案、类案背后的环境资源保护普遍性问题,进而通过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制发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促进一类案件甚至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区域共性问题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同类案件的反复发生。

刚才忠梅委员提的问题,我作这样简要回答,讲的不对的请各位常委委员、人大代表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吴艳刚提问

吴艳刚:谢谢,我是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吴艳刚,我问一个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司法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扣党中央关于生态环保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先后通过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以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特殊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请问,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上述这些法律,加强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司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就是如何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推动部门联动、区域协同、政策协调,加大执法司法力度,促进关键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谢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回答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雪樵: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同志。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是世界性难题,检察机关首先坚持严的基调,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跨省倾倒危废,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除此之外,检察机关注重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即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来持续深入破题攻坚,努力形成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目前主要在三个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工作机制。

一是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办案。对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检察院办理,跨省的公益诉讼案件由最高检察院办理,或者交办、督办。昨天视频汇报的万峰湖公益诉讼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是建立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主要是追究侵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我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因为行政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而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能够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从实践情况看,行政公益诉讼由地方的检察机关来监督本地的行政机关,难免受主客场影响。为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调研,探索建立了长三角环太湖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异地管辖制度。如江苏有一条太浦河,是沟通太湖和黄浦江的重要水道,卫星遥感发现这条河浑浊不堪,我们交办当地检察机关办案,几个月没有动静。于是,我们启动异地管辖机制,让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来办理,三个月河水的水质就到达三类。

三是建立“行政+检察”的动态协作机制。最高检先后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住建部、国家林草局建立了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如今年4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领域“四水四定”的治水方针,我们会同水利部联合开展了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几个月已经办理了检察公益诉讼700多件,在督促整治地下水的违法开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中发现,地方行政执法的不统一、不协调,根源之一在于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包括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协调,仅仅靠一家主管部门难以解决推动。比如长江保护法第72条、第73条,要求长江流域船舶污染物统一收集、转运、处置。最高检察院去年办理了长江流域船舶污染公益诉讼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交通部门支持下,基本解决了长江流域的码头免费接受船舶水污染物的问题,涉及到船舶几十万艘。水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枯水季节船靠不了岸,只能停在江心,需要配置专门的移动船上船收集污染物。各地财政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免费,有的地方收费,有的地方每次收费高达4000元,成本过高,船户就要偷排长江。要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可以通过燃油税、环保税改革,实现事前征收、事后免费的模式,需要很多部门一起来参与。检察机关将努力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以此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李鸿忠:今天询问回答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应勇同志还有什么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应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个态,非常感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以来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聚焦人民群众美好生态的更高需求,专门听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既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有力支持,也是对检察机关更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鞭策。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提出的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推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同等问题,包括昨天分组审议时各位委员的意见,针对性都很强,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了努力的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认真梳理并结合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和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仍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本次常委会精神,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聚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再次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谢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鸿忠:各位委员、各位同志,今天的专题询问开展得很好。几位同志的询问抓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的关键问题,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关注关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法、最高检负责同志到会认真回答询问,听取意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体现了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会后,请“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审议、专题询问以及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创新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了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的重大转变,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引下,生态文明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成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显著标志。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取得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生态环保领域法律20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法、最高检依法履行职责,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工作。公安机关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有力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人民检察院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努力以案促治、以案止案;人民法院认真行使审判职能,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切实发挥司法保护作用。各国家机关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今后五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人大职能定位,持续推动生态环保领域法治建设。要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法典编纂和立法修法工作,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善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和标准,保证生态环保法律落细落实;加强对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实施和相关工作的监督,推动“一府两院”提高执法司法工作水平;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环保领域法律的宣传,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人心,凝聚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力量。

今天的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就到这里。现在休会。


 
 
 网上服务
在线举报
控告申述
律师预约平台
检察官答疑
检察长信箱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地址:西乌旗乌珠穆沁街人民检察院    电话:0479-3521005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