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4日上午9时,由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银漫矿业“2.23”重大责任事故案在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院指派三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时发生井下车辆伤害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此次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接某某等18名被告人作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包单位长期违规使用报废车作为通勤车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放任该车辆作为安全生产设施使用,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庭审前,本案18名被告人全部表示认罪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今天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次出示了证据,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因本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明日将继续审理,法院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