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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旗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时间:2018-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帮助17名工人讨回薪水加赔偿金共计73890.00元

2016年1月3日,锡林郭勒盟和聚顺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廖某某承包西乌旗巴彦华镇嘉禾宾馆装修工程过程中,拖欠支付张某某等17名工人劳动报酬49260.00元经西乌珠穆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其支付上述拖欠工资无果后,于2016年5月27日将案件移送西乌旗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人廖某某最终于2017年5月15日将17名工人的拖欠工资给予结算。2017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移送西乌旗人民检察院起诉。

经西乌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人未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报酬,且拖欠时间较长,已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加付其赔偿金。由此,承办检察官通过与廖某某沟通,说清相关法律规定及依据,廖某某表示愿意加付赔偿金。考虑到廖某某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愿意加付赔偿金,经联系了被拖欠工资的工人代表征询意见后,承办检察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8年7月20日,在西乌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宣告厅公开宣告了对涉案人廖某某的不起诉决定,结合事实和证据阐述了对案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辩护人、被拖欠工资的17名工人到场旁听。宣告结束后,在现场为17名工人发放了加倍赔偿金共计2.4余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工人们感动不已,感谢检察机关伸张公平正义,维护了工人们的合法权益。

             

             

西乌旗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将会触犯法律。

*法条点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规定及两高的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扔不支付,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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